森林公园归哪个部门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21年8月1日
1.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2.南充市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透明岩实行封闭管理
3.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2021修改)
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1.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
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用途:世界上最大、最高的三江源国家公园经过三年的试验已经初具规模,预计今年正式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任说,三江源国家公园将被打造成中国的一张名片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系统的原始保护模式,高山生物的天然种质库,野生动物的天堂,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的平台,生态环境研究基地,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窗口,以及净土为了子孙后代。
三江源国家公园位于青海省,包括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公园,涉及果洛玛多、玉树治多、曲麻莱、杂多四个县和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713.62米,拥有世界高海拔地区特有的大型湿地生态系统。它被称为中国水塔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为保护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和世界独特的高山生物自然种质,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2016年3月,两办发布《试点方案》,拉开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践探索的序幕。
2.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论文
建设美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家公园制度、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绿色发展联盟,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中国一直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贡献了中国s智慧与中国美国对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的力量。
3.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会议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最早的国家公园世界上最大的公园是1872年在美国建立的黄石国家公园。
4.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认知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事业。鼓励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5.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
目前山西省有两大汾河公园:太原汾河公园和临汾汾河公园。
太原汾河公园是汾河太原城区段经过水利治理和绿化美化后形成的滨水公园,全长18多公里。
一期启动区总绿化面积130万平方米,水面170万平方米。共种植乔灌木183种2.4万株,草坪82万平方米,空地宿根花卉1万余株(丛),形成宽100米、两侧长6公里的绿色生态廊道。
一个个构思新颖、寓意深刻、建筑精美的景点星罗棋布,掩映在绿树鲜花之中。
太原汾河公园北起柴村桥北侧,南至祥云桥南侧。
2014年将启动三期工程,南至规划12号线以南,北至中北大学老龙头景区。
临汾市汾河公园创建于2009年5月。它位于临汾市汾河之畔,面对卧牛古城在东部,河西新城在西部,亲情洪洞在北方屈
临汾汾河公园由临汾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营。
当前位置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公园有明显的区别。世界地质公园的形成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地质和历史研究价值。因为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地质景观,这是地球随时间演变的结果。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国家批准废弃的最高级别的公园,目的是保护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自然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与其环境和文化相适应的精神、科学、教育、休闲和机会。
6.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区别
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开发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类保护管理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的直接有效途径。它是全国性的。公园以湿地景观为主,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7.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关系
公园在古代指的是官园,在现代指的是由建设和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供公众休息和游玩的公共区域。它分为城市公园和主题公园。当地市县投资建设和管理。从各地的经营情况来看,很多都成了人们免费游玩的非营利性场所。国家公园是为保护自然生态、野生动物、自然景观、地形和地质以及历史遗迹而保留的指定区域。它通常归所有。它限制工商业投资、人类居住、伐木、放牧和其他活动。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免受人类的开发和污染,也是为了给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活动、自然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场所,以培养人类高尚的情操。
8.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概况
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个层次。
其中,国家公园的保护强度和保护水平最高,是中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最独特的自然景观、自然遗产的精华和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最近国家公布了《国家公园设立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公园的准入条件包括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管理可行性三个原则。
9.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工作的具体建议
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优先领域的生计和福祉。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一是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党中央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和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期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与此同时,中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成为人们的一大苦恼民生之痛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二、深入贯彻西安J
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的增长点幸福生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示中国的动力点的良好形象。
第三,全面加强党美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设计、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院重大政策措施。
1.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2.强化考核问责;严格问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化;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法律监督;推行全民统治。
动词(verb的缩写)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坚持节约优先,强化源头控制,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全面节约能源,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1.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优化。
2.促进能源的全面节约。加强能源水消耗和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土地节约和水管理制度。
3.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6.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3.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4.加强土地绿化和扬尘治理。
5.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七、集中力量打好清水战役。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扎实推进河湖水系治理,坚持污染减排、生态扩张,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重污染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1.打好水源保护战。
2.打好城市黑臭水处理攻坚战。
3.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4.为渤海综合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5.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控制农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的土壤环境风险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全社会法治意识。加快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5.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动全国和世界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促进生态文化普及。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10.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研究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地人民的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派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景观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森林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
第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景观的自然特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景观、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的道德意识;
(3)便于组织和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并向公众对自然和环境的全面体验;
(四)自然景观,严格控制人工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或者交叉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垃圾处理和消防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由于提高森林景观质量或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可以以可更新的方式进行抚育和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但保护森林等风景、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实施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给国家森林公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景观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景观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和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树木,保持地方森林景观的主导特色,提高森林景观的观光、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折、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和坟墓;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公园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废水、废气,乱扔垃圾、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八)擅自圈、填、堵、断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告知游客保护森林的注意事项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方案开展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搭建的临时设施,组织者应当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并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森林景观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形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如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联合进行的,应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以上人民备案。
参与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服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变更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森林公园的范围并设立标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制度,开辟展示场所,设置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的讲解标志,提供宣传资料和讲解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普及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突发应急预案。
无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外开放。
鼓励国家森林公园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进入国家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车辆。
第二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管理,建立森林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护和游客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报送森林景观保护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应当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的景观和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森林景观质量明显降低,未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的;
(四)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未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或者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导致国家森林公园主要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撤销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质量下降的,经中国森林景观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由国家林业局注销国家森林公园。
被撤销的国家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森林公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透明岩实行封闭管理
营山县自然和规划局、营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营山县文物管理所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和透明岩管控的联合通告》,于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透明岩实行封闭管理。
完整通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火管理和透明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特通告如下:
一、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透明岩实行封闭管理,凡进入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透明岩打围区域严禁任何人进入,不得强制翻越和破坏打围设施。
三、透明岩路段坡陡路窄,经过此路段时,严禁停留和丢弃祭祀用品,必须快速通过。
四、封闭管理期间,进入太蓬山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损坏设施、随意丢弃易燃易爆物品、违规祭祀等,将依照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2021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封山育林工作,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封山育林工作。乡(镇)人民、国有林场具体管理封山育林。第三条 封山育林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封山育林规划由乡(镇)人民,国有林场负责编制,报自治县人民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林木、林地,均应列入封山育林规划:
(一)幼龄林:落叶松10年生以下、红松13年生以下、刺槐3年生以下的人工林;10年生以下的天然林;
(二)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强的疏林、灌丛、伐迹地;
(三)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及跳石塘地段的林木;
(四)森林公园、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和林木;
(五)公路沿线、水库周围和浑江、富尔江、雅河、六河、哈达河、里叉沟河、漏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六)护岸林;
(七)县、乡(镇)人民及村民委员在地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八)种植林下参的林地。第五条 封山育林取全封、半封或轮封方式。
《条例》第四条的(二)、(三)、(四)、(六)项,以及(一)、(五)、(七)项株数不足,生长不良的地段实行全封。封育期间,禁止伐、放牧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条例》第四条的(一)、(五)、(七)项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密度较大的地段实行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以有地进行割柴、割草、药等活动。
轮封是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适用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烧柴有困难的地方。
种植林下参的封育区根据其生长情况和生态习性确定封育方式。第六条 封育期限为8至10年,封育期满由乡(镇)人民、国有林场申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封育标准的,可以解封,未达到的续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解封,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国有林场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批准。第七条 封山育林区应边界清楚,面积准确,图表一致,设立标牌,订立制度,落实责任,建档造册,由乡(镇)人民、国有林场负责,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对封山育林区应因地制宜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等培育管理措施;村民自留山是荒山的可自选树种造林,纳入封山。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禁止开荒种地、放牧;未经批准不得挖土、石、砂、开矿改变林地用途。第十条 实行专职护林与群众护林相结合。每2000亩左右封山育林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封山单位民主推荐,乡(镇)人民、国有林场批准,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护林组织,结合本场、村的实际,制定护林公约,公布于众,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护林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巡护山林,有权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随意在野外用火、非法猎取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行为,并有权送交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烧柴实行按年按户限量,按自治县人民的规定,分别由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批准。
烧柴不准砍伐用材林,可由速生薪炭林,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在承包山林内割灌木解决。提倡烧秸杆茬子、蒿草树叶。
推行建节能炕灶,实行多能互补、开发利用新能源。第十三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或自治县人民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护林员严格履行职责,护林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破坏森林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检举有功的;
(三)发现林火,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报告,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四)研究、推广节柴新技术,降低耗能效果显著的。第十四条 护林员在护林工作中,发现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徇私枉法,监守自盗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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