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税收_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税率
1.5a景区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明确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
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
景点门票收入,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5a景区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按照“娱乐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规定:
1、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凡亲自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3、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4、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征税。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收营业税。其税率是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其“服务业—旅游业”税率是5%。因此,旅游景点内的门票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提供观光电车、游船、索道等多项增值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一票制收费的,若能分别核算各项目,则分别按各税目征税,若不能分别核算各税目或核算不清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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